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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食药监安[2008]23号)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麻黄碱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管理力度,按照省局、省公安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8〕8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出现异常情况,严防麻黄碱等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无锡市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方案》的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于每阶段结束后10内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和有关汇总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应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重点对购买资质异常、采购人员身份异常等情况,以及近三年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销售流向进行调查追踪。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等进行抽查和督查。
  二、对于一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再次生产时,应当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报市公安局协助核查,企业收到市公安局确认件后,再向省局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申请。
  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时,应当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方可进行交易。
  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还须登记购买人员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五、麻黄碱原料药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应当于第 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原料药经营、使用和库存情况,报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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