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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曲马多等特殊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4、特殊药品销售渠道应当按照《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主要检查供货方和销售方资质档案及销售发票、送货凭证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只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和购用印鉴卡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经审批许可的科研、教学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条例》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5、本次检查应当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检查一并组织实施。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认识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到禁毒形势的严峻性和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要以贯彻落实《目录》为契机,结合继续推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
  (二)明确检查重点,依法严肃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以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为原则,以调整和新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为重点,以规范企业特殊药品管理为目的,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对具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要按照特殊药品日常监管的要求组织实施检查,明确检查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从特殊药品销售入手,全面掌握新增和调整品种的销售渠道,追踪药品流向。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情况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撤销或建议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特殊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按照检查重点内容,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做到“谁检查,谁负责”,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2008年4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总结(内容应包括查获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γ-羟丁酸、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曲马多和氨酚氢可酮片等品种数量和处理情况等)以及每家企业的检查报告上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督查,并发布检查、督查通报,检查及督查情况将与年度目标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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