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特殊药品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公众对特殊药品的认知度,推动企业健全特殊药品管理流程,增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生流弊。
三、检查时间
2008年2月底前完成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和40%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2008年3月底前完成未检查的60%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确保本次专项检查的覆盖面达100%。
四、检查内容
(一)药品生产企业
我市仅有1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γ-羟丁酸原料和γ-羟丁酸注射液,其应当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2008年相应品种的生产计划,并申请办理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手续。应当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药品标签的变更手续。自2008年1月1日起,所生产出厂的上述品种必须在其标签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的上述品种,仍可继续使用原标签。
(二)药品经营企业
1、销售特殊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的资质,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的资质。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按照麻醉药品管理;γ-羟丁酸(原料及单方制剂,以下同)、丁丙诺啡舌下含片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原料及单方制剂,以下同)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质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应当停止采购、销售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γ-羟丁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将上述库存药品登记造册,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
3、不具有特殊药品定点经营资质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应当停止采购、销售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等特殊药品,将库存药品登记造册,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