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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第十二条 市资质办对获得《市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市认证中心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查后报市资质办审核。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遗失证书,必须通过由市资质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有关资料的,市资质办除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三至六个月或取消其《市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市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市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市资质证书》的,将由市资质办给予暂停使用或取消《市资质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总体数量,由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市资质办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的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原《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渝信规〔2003〕15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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