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人员构成与素质、资产状况等要素)已相当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同级资质水平,但经营业绩尚未达到该级资质要求的企业,可申请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临时认证。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在重庆市范围内可视为与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申请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另行制定)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七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集成业务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
(三)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八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
(二)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 资质的认证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资质评定条件,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认证中心)提交市资质认证申报材料。
(二)市认证中心组织评审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单位,由主评审员签发并经市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将认证结果提交市资质办审核;未通过认证,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市资质办组织专家对市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核;未通过评审,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 市资质办将评审结果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审核后,颁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市资质证书》)。《市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市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