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素、咖啡因原料定点经营企业)应建立特殊药品自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考核,并做好记录,每月对特殊药品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特殊药品经营自查情况报表(见附件1),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每月10日前向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素定点经营单位)应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指定的单位购入药品,货到即验,及时入库,加强安全保卫防止盗抢事件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只能自具有定点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五、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销售管理,严格审查销售购买方资质。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鉴卡或特殊药品购用批件销售,每次销售必须严格核实对方资质及购用数量,并索要有关资料存档,做好相关记录,禁止销售过程中现金结帐。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销售对象限具有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资质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戒毒脱瘾诊疗项目的医疗单位,以及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持特殊药品购用批件的单位,不得对个人销售,禁止现金结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销售对象为医疗机构、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仅限胰岛素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连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处方销售,并严格审核处方内容,处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销售。麻黄素、咖啡因原料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凭购用证明购买和销售,并存档有关资质证明性文件。
六、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安全保卫,建立巡查制度,防止盗抢事件发生。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特殊药品安全,加强专用库房管理,缩短运输时间及距离,严禁在专用库房外存储特殊药品。
七、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特殊药品运输、邮寄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对购买方资质的审查,杜绝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处于不可控制的情形。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特殊药品管理实际,对特殊药品的邮寄和运输作出以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