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在徐州市区、贾汪城区、县(市)城区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主管药师技术职称);
(二)在乡镇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以及在农村地区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经市药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配备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需至少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七条 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及营业员应是药学技术人员或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药品从业人员应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市药监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一)在徐州市区、贾汪城区、县(市)城区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必须为同一平面上无隔断的连续面积,下同);在农村地区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其他地区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必须有明确的隔断,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限。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面积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药品仓库应按《江苏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