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我局制定了《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结合徐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等群众购药不方便的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有关许可事项(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