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和个人向绿色大连基金的捐赠支出,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其捐资额给予奖励:
1.捐资100万元以下的,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市政府颁发纪念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2.捐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大连日报》、大连广播电视台予以公布;
3.捐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致感谢信;
4.捐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给予冠名、立碑纪念;
5.捐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大连市农村造林绿化生态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予以表彰;
6.捐资1亿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授予绿化大连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使用监督
第九条 绿色大连基金专项用于大连市造林绿化生态建设。中国绿化基金会可按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3%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绿色大连基金的宣传、组织、募集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绿色大连基金实行“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大连市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募集的资金,由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或按捐赠协议使用;其他区市县(先导区)自行募集的资金集中汇入绿色大连基金,经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拨付到募集资金的区市县(先导区)安排使用。
区市县(先导区)使用绿色大连基金,须将建设项目报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汇总筛选后上报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和实施。
第十一条 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确立的造林绿化项目,按照大连市工程造林要求和中国绿化基金会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绿色大连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国家批准的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年度资金审计情况应报送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绿色大连基金的使用应确保方向明确、程序规范,不得挪用、占用或截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绿色大连基金造林绿化项目实行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