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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大连基金(以下简称绿色大连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募集国内外绿化公益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确定基金的使用方向;组织造林绿化项目实施;做好基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
  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基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三条 绿色大连基金的募集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的原则,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
  第四条 国内外任何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通过直接捐资或经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捐资。
  第五条 绿色大连基金募集实行属地化管理,注重条块结合,避免重复募集。
  第六条 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须将所捐资金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账户,并在汇款用途注明“绿色大连基金”,同时将捐资额报绿色大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发给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开据的捐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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