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但不得向学生补收在原专业就读期间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学费差额。学生因转专业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开除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未完成的学时对应的学分收费标准计算,退还已缴纳的学费。
学生因病或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将经审查同意备案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新学习、选修教学计划外课程、就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不断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管理系统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包括重新学习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当按照《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高校执行学分制收费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学分制收费等管理要求实行学分制收费和收取重新学习学费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对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高校学分制收费备案表
申请备案高校(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