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4.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县政府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季或者按月划拨至“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4.资金拨付。事后救助的,县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人员资金备案表》,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核拨至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事前、事中救助的对象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救助对象本人在《医疗救助通知书》上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由定点医院定期凭《医疗救助通知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经过县民政局、财政局、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由财政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5.县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故意骗取救助资金的,除责令当事人返还救助基金外,并按规定追究骗取冒领人员及有关调查审核人员的责任。
十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开展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政府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玉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冯忠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韩卫忠(县政府副县长)
包延光(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玉霞(县民政局局长)
刘澎涛(县财政局局长)
孙展义(县卫生局局长)
常 富(县残联理事长)
王崇伦(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炳仁(县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玉霞(兼)
十二、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综合协调和主管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会同财政局审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