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后救助:
由申请人向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并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患者诊断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伤残等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及病例、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由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具未参加合作医疗或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非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仪器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等要件的原件。上述两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要件,发生时间必须在申请前一年之内。
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患者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入户调查患者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患者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合作医疗办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患者个人仍然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民政局负责救助剩余部分的70%,但救助金额不能超出封顶线。
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一年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未达到相应救助封顶线的可以申请二次救助,但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出相应的封顶线。对特殊贫困患者,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九、定点医疗机构
(一)县人民医院;
(二)县中蒙医院;
(三)县蒙古族医院;
(四)县妇幼保健院;
(五)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六)君康药店、超粤药店。
十、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及管理
(一)基金筹集
1.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福彩公益金按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