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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所)。鼓励社会捐助,但不得向农民摊派。政府对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应给予适当支持,政府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分别核算。

  (四)公益性质,政策支持。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统一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及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药品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建设标准

  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

  五、资金筹集

  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建设资金以各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也可采取乡村医生个人投资、联合投资等多方筹集资金方式建设。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对达到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所),给予合理的补助;把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建设与当前国家资金支持村卫生室(所)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村卫生室(所),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六、实施步骤

  全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方案,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30%行政村村卫生室(所)先行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试点工作。

  (二) 整体推进阶段(2011年8月-2012年7月)。各县(市)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全市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完成辖区70%以上的行政村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 建设收尾阶段(2012年8月-2013年7月)。2013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将剩余的行政村村卫生室(所)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

  七、组织实施

  (一)审核验收程序。凡申请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竣工后10日内,各乡镇政府要将拟确定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确定为标准化村卫生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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