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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2006)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宁司[2006]80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

  (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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