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1号)规定要求,为加强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高效、规范,经研究,决定成立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
2、负责组织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
3、负责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初审。
4、负责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对在申报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5、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认定机构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发布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和复审工作有关通知。
2、组织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经协调小组审定后报上级认定机构。
3、协助上级认定机构核实并处理认定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行为。
4、协助上级认定机构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进行核实。
5、接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组织复核材料的上报工作。
6、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协调小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