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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三)限时办结手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限定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许可审批时限,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本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实施全程代理,推行网上办理。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开展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无偿为项目单位代办审批手续,减少项目单位履行的程序环节。进一步加大网上审批推进力度,开辟快捷便利的网上审批通道,凡能通过网上办理的均实现网上办理。
  四、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操作审批
  (一)公开审批事项。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权限下放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回已下放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理流程。运用制作办事手册、互联网、公告栏等形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设立依据、申报条件、报送材料、审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向社会全部公开,对审批的受理、承办、办结和告知等各环节和办理过程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办结时限。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求,公开办结时限,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四)公开中介事项。需检验检测、评估评审和由中介机构办理、出具手续的,委托管理部门要明确质量要求和规定完成时限,提高中介机构办事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行绿色通道的组织领导,制定强有力措施,确保绿色通道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明确工作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二)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实现优质高效服务,主动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审批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办理审批手续的指导,并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指导。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学习,熟悉掌握审批模式和流程,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纪律要求,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把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作为行政效能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及跟踪问效,强化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规程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或筹集并专项用于补助新增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以及向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注入的资金。其中设立3000万元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工作经费。省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省补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省补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正公开、按户(套)补助、保障重点、奖励先进”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省补资金采取申报制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接受项目申报报告并组织申报项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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