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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大力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做好家政服务员培训。省、市财政要对国家专项支持资金做好配套,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工会培训机构,强化家政服务员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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