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化区域工业布局。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各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监管,按大气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布置工业项目,防止污染转移。在中心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经营性储煤场。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2-3年内,市区及近郊已建成的经营性储煤场全部取缔。
(七)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市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评价指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扶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按期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鼓励企业进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各县市区每年实施3-5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完成一个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到2015年,全市90%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推行清洁生产。加快产业调整步伐,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10〕78号)精神,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电力等部门推动火电行业企业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落实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加大石化、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及集中供热锅炉脱硫工作,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设施。集中供热到达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拆除,城区及近郊集中供热未到达区域的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油等清洁燃料。“十二五”期间,通过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对全市没有脱硫设备的工业和集中供热锅炉新建脱硫设备、关闭小锅炉等措施,力争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九)逐步探索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同步建设脱硝设施,老机组要将脱硝工作列入计划,尽快组织实施;推广工业锅炉的低氮燃烧技术,率先在规模较大的水泥行业推行脱硝技术。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控制燃煤烟尘污染,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必须采用高效除尘技术。住建、城建、环保、综合执法、旧城改造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监管,整治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要建设车辆冲洗台,确保净车出场。城市拆迁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在道路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尽可能利用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市区内非经营性煤场实行全封闭装卸、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