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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行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三聚氰胺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批发商、零售商建立并落实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三聚氰胺的行为,严防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七、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检验工作,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要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中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防止向奶畜饲料中添加国家禁用的任何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以及个人的生鲜乳;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没有生鲜乳交接单的车辆运输的生鲜乳;不得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当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购入生鲜乳、原料乳粉的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严格乳品出厂和流通环节检验。要严格乳制品企业成品出厂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指标检验,当地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并加强对企业自检的监督检查。不具备三聚氰胺自检能力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与具备三聚氰胺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签订批批委托检验协议,并确保批批送检所生产的含乳食品,严禁逃检漏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频次。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重点加大对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要健全信息通报和分析评估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制品中发现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加大检验资源整合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各分段监管部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力度,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要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随机抽检力度,严禁将任何随机抽检信息事先告知企业。要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进一步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提高基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要建立健全乳制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省农业、质监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本系统异地抽检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异地抽检。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力度,促使食品检验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检验机构责任制度,促进食品检验机构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有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承接监管部门委托的涉及三聚氰胺等项目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要在接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可疑三聚氰胺污染的乳品和含乳食品,要在接到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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