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月月有报表,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互帮互助,积极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等。
(七)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和安全规定。如因事请假,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报告。离开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请假7天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二)请假7天以上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1+1”项目办审批。
(三)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报“1+1”项目办,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2种:通报批评和解除协议。
(二)项目实施单位视志愿者违规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决定。
(三)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1+1”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律师志愿者,将进行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