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和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税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2.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税收行政执法由税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税务机关的合法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3.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施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格式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评选优秀案卷活动。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
4.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要树立遵守法定程序的意识,按照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等各项程序制度,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国税机关行政裁量权作为健全税收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5.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计算机考核为依托,实行人机结合,认真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促进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工作的结合,逐步加大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目标考核中所占比分;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增强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成为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和保障。
(五)完善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完善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审查。建立异议处理制度,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时,要及时研究处理。
2.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继续实行大额减免缓退税款审批集体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减免缓退税法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