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电话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话报税时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的纳税申报日期。
第十二条 对采用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税联网缴税是纳税人自愿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银税网络进行批量扣缴税款的一种方式。银税联网缴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申请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该信息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可以采用银税联网缴税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一经批准,其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四条 经核准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用于缴纳税款的活期储蓄帐户或借记卡。
纳税人与主管国税机关、金融机构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明确有关税款预储、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等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在活期储蓄帐户或借记卡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
第六条 申报期内,由省局抽取扣税清册,向协议银行发起扣税指令,协议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实现电子批量扣缴税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