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愿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电话办理申报纳税的一种方式。电话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处理。
  第三条 申请采用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可以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一经批准,其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四条 经核准采用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用于缴纳税款的帐户。
  纳税人与主管国税机关、金融机构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明确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的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
  第五条 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前,应在缴税帐户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法定申报期内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通过电话拨号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纳税申报处理,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操作指令完成申报纳税,银行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实时扣款。
  第七条 银行在扣缴税款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应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将已扣税款划解到国库。
  第八条 银行扣缴税款成功后,税票信息与申报表信息通过电话申报纳税系统,实时导入到综合征管软件V2.0,自动生成已上解销号的印刷税票号码。
  第九条 采用电话申报的查实征收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不再填报有关纳税申报表,但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表与电话申报的数据电文不一致时,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