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提出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程序结束后30日内进行事后回访,促进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节 综合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违章处罚、收费标准、纳税定额、工作纪律、社会监督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务公开栏及税务网站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业务。对其它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给予重点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局长接待日,定期接待纳税人来访,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走访纳税人,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完善服务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第四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第四章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以下基础服务设施。
(一)设置公告栏;
(二)设置办税指南、税法宣传知识卡和填写规范的表单样本;
(三)设置意见箱、纳税人留言簿;
(四)设立税务行政许可标识;
(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用品,包括桌、椅、笔、印台、复写纸等;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