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需要予以公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定期公告,相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欠税情况、涉税违法违章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非正常户认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时,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详细记载预约人名称、预约时间、预约事项、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受理人姓名等内容,并及时提供预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告知服务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相关事宜所需资料;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需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批的涉税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限时服务时,应当做到:
(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换验证、补办丢失税务登记证等事宜,无特殊情况的应在30分钟内受理完毕。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结束后,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时,每户时限10分钟;发票验旧售新时,根据验旧发票数量合理限定时间,验旧结束售新发票每户时限10分钟;批量供应售票,每户时限20分钟;发票代开,每户时限15分钟。
(三)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资料齐全,相应资格已认定的,每户限20分钟内录入数据并打印税票。
(四)其他涉税事宜,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要求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纳税人和耐心解答问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的事宜,应及时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涉税事宜,要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窗口办理。
第二节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开展提醒服务。
(一)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对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
(二)在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内,对尚未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相关提醒;
(三)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