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辅导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实施法律救济等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服务。
第十条 提醒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纳税人及时办理各类纳税事宜,采用电话通知、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就纳税过程中有关事项主动提醒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一条 公告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将相关涉税信息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告的服务。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或办理涉税事宜时,最先受理者有责任办理或者帮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全程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受理窗口通知、送达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四条 预约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因特殊需要事先约定办理涉税事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就预约事项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第十六条 税收援助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年老体弱、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提供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个性化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的服务。
第三章 纳税服务要求
第一节 征收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咨询时,对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给予答复;对当场不能即时准确解答或咨询人仍有疑义的,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请示,待上级部门答复后,于1日内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