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20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七条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 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