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8日)废止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8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文件精神,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工效挂钩工作。
二、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可作为工效挂钩决算的主要依据,但最高不得突破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总额及增加幅度应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三、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为主,其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的有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单列。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照《湖南省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要求,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6以下。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真实地填报《湖南省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2008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表或相关部门批准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工资清算表等。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上年度年薪批复文件和上年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实际发放情况一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