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国有产权规范管理的通知
(苏国资产〔2008〕16号)
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我市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积极予以贯彻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部分事项管理权限不明,个别国有产权变动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管理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市国资委、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规定,其中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
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对股权价值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按照投资金额及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确定)且持股比例不高于10%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