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苏国资产〔2008〕67号)
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土地房产管理的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管理范围,做好日常基础工作
目前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来源较多,主要有:(1)涉及授权范围内的土地房产;(2)关停并转企业划归的土地房产;(3)已改制企业剥离出来的土地房产;(4)委托管理的土地房产;(5)其他方面的土地房产。各国资公司要认真做好所有土地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一套严格的土地房产的管理制度,强化土地房产的建帐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房产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提高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程序,切实加强经营管理
1.各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用于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请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房产进行评估;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由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报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各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需转让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的土地房产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公开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转让的,必须经国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批。对单项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成批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产的转让,由国资公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单项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成批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产的转让,应报经市国资委审批,重大处置项目报市政府决定。
3.各国资公司管理的土地房产用于租赁经营的(被改制企业租用的、尚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房产除外),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租赁期限和租金价格要因时因地制宜,结合考虑政府规划和企业改革发展计划,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利益。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国资公司可每年或定期提出参考意见,便于统一掌握,考核评价也有依据。对于原租赁期限较长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单位要主动与承租户沟通协商,尽量缩短租赁期,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