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有不良经营行为或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审定后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4.不按时报检的企业,按自动放弃资质处理。
(二)年检申报程序:
1.向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年检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年检申报表和准备其它附件;
2.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审批。
(三)申报年检条件: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年检申报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印章);
3.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4.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后30日内,持新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及变更申请, 继续履行企业债权债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书面承诺书,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 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凡有违规行为的,按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中第
十九条至
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从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作废。二OO八年元月一日前已审批通过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必须在二OO九年元月一日前按此标准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