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为房地产开发或置业;
2.向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登记证);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与原单位脱钩证明、社保证明;
8.如被聘人员系下岗、失业人员的,可用原单位已缴纳社保的证明;
9. 如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和省外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数量和省外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
10.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
11.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查合格后,由地(州、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章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3、一级资质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后才能从事开发业务。一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年检要求和申报年检程序:
(一)年检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视情况每年或每两年年检一次;
2.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 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年检结果由省建设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