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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失效]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暂定资质”级,按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业绩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也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不再延长有效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各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建设规模。
  1.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3.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4.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5.持《暂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以下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资金和管理人员达到上级资质企业要求的,且项目资本金达35%以上的,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可承接上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条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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