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7〕55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黔建房产通发[2000]130号)自2000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该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作出修改,新修订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贵州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