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防范期
我区地质灾害主要为降雨型,与一定区域的降水丰度和时间有密切关系,主汛期就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据气象部门降雨趋势预测, 2011年水情为略偏欠年。平原各地年平均气温较历年偏高,年降水量较历年偏少,且时空分布不均。气象灾害有阶段性低温、大风、沙尘暴、冰雹、局地暴雨和阶段性干旱等。月降水趋势:降水主要出现在1、2、5、8、12月,其它月份偏少或略偏少。因此,汛期是我区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夏季高温融雪、暴雨型洪水引发泥石流的防范工作。
六、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将灾害点的监测和防治责任要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县(市)、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分队。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地、县(市)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要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不能出现空白。
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进行治理。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年度防治方案的拟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因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依据防治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二)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填制、发放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铁路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调查,特别要对山洪多发且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并落实具体可行的防治措施。对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重要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要编制应急预案。"两案"均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两卡"的填制和发放,做到“防灾工作明白卡”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一户一卡,要在汛期来临之前发放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可能受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手中。对已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前兆、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地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就致灾原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措施等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以便及时采取防治和避让措施,避免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