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及各下属单位:
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我局对《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和参照执行。并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修正。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第三次修订)》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
(1999年5月28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日局务会议
通过第一次修订 2005年5月30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8年7月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登记卡、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等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 申请材料统一由局派驻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受理。同时窗口根据局长授权办理有关审批事项,负责公示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负责对公示内容说明、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登记卡的审批工作由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负责。核技术应用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登记卡和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的审批工作由污染控制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