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食药监安[2008]9号)
各区县局(分局):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7]4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我市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
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3月15日)
(二)专项检查阶段(2008年3月16日-2008年4月11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4月12日-2008年8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市局负责组织起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负责协调全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对区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负责对我市生产含兴奋剂目录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筛选,列出名单(见附件1)。
(二)各区县局(分局)在市局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本辖区生产与经营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1、签订责任状。辖区内有含兴奋剂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的区县局(分局),应与相应的生产企业签订责任状,并指定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2、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各区县局(分局)向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组织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2008年4月1日前,将各企业的《调查登记表》报市局安监处。
3、开展专项检查。2008年4月15日前,将该阶段工作总结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局安监处。
四、检查内容
(一)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