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
(宁食药监安[2008]13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范麻黄碱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办[2008]8号)要求,结合我市麻黄碱监督管理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调查和专项检查,并建立基本情况信息库。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单位为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麻黄碱原料药采购、含麻黄减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及流向。
1、 麻黄碱定点经营单位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填写《麻黄碱原料使用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1),于2008年3月18日前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汇总后于2008年3月25日前上报市局安监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应将2005年以来,购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单位名称、销售数量等信息进行汇总,以备检查。
2、 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购买、使用和库存情况,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市公安局备案。
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将从2008年3月中旬开始,联合对全市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及药品批发企业组织检查,核实麻黄碱原料购买情况及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重点对购买资质异常、采购人员身份异常等销售情况进行检查追踪。
4、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安分局应当将文件立即转发至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从2008年3月开始,联合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同上),在2008年4月5日前,将麻黄碱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分别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和市公安局禁毒处。同时,还应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检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