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8年南京市药品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的通知
(宁食药监稽[2008]21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药品检验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确保2008年度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下达我市2008年度药品监督抽查检验计划,请遵照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的药品,被抽样的单位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按要求提供被抽查品种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如被抽查单位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被抽查品种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可视为逃避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对逃避监督检查的品种,可暂时责令其停止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