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接受省局委托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受省局委托,我局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以省局的名义,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现按照省局《关于组织市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通知》(苏食药监政〔2008〕165号)精神,确定办理流程如下,特此通知。
一、申报材料的受理
由局受理中心统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填写《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内部流转单》(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形式审查指南,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报材料的审查
企业材料受理后交医疗器械处,由审查经办人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内部流转单》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需要补充完善的,在10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实质审查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申报材料的复审
审查经办人复审合格后,交医疗器械处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并在《内部流转单》上作出准予证明或不予证明的建议。
四、申报材料的审定
医疗器械处负责人复审合格后,交局分管领导,在《内部流转单》上签署意见后交审查经办人。
五、证明书、决定书的制作和发放
审查经办人按照审定意见,制作决定书样式,随申报材料一并交局受理中心盖章、发放相应文件(销售证明书、决定书、申请表)。
出口销售证明书办理方法可登陆我局网站(www.njfda.gov.cn)查询。
咨询电话:84639021(局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