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宁食药监法[2008]109号)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各处室:
2006年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城区分局成立后事权划分事宜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6年4月12日)对各区、县局(分局)药品监督稽查案件的分级管理进行了明确。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全市重大案件的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提高重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在总结近两年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有关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大案件报请审理的实体标准仍按2006年4月12日《有关城区分局成立后事权划分事宜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各区、县局(分局)须报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的有关规定。
二、重大案件审理的程序启动。
(一)一般启动程序。各区、县局(分局)在案件合议,提出拟处罚意见之后,认为拟处罚案件符合重大案件的实体标准,制作好《重大案件审理申请表》(见附件一),连同案卷材料报市局稽查处审核,稽查处制作《重大案件审理流转表》(见附件二),并主要对案件事实部分(定性和定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如发现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即退回承办局(分局)继续调查,补充证据;稽查处审核通过的,送市局法规处;法规处重点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负责及时组织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特别启动程序。市局领导对有关案件直接责成稽查处、法规处启动重大案件审理程序。
三、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介绍案件相关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的整个过程、承办局(分局)的合议意见(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意见)、合议中的分歧焦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针对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
(三)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逐个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具体的处罚意见、自由裁量的幅度和理由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