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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七条 守信等级:正常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仍应视为守信等级。
  第八条 警示等级: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失信等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逾期不改的;
  (二)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两次以上的;
  (三)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等级:
  (一)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评价的方法。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评价周期。各辖区局按照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于每年12月初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并于12月20日之前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次年1月向社会公布守信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同时由区县局(分局)发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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