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食药监市[2008]130号)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家局《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全市各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辖区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分类评价,上报评价结果,发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通知书》;市局对全市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全市信用等级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和公布。
第四条 各辖区局依据相关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评价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六条 确定信用等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