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基地合作双方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达到或超过省教育厅给予的补助经费)。
(二)省教育厅适当给予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二)经费由基地管理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审核支出,指定专人负责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厅补助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1、研究生在创新基地做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版面费。
2、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
3、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
4、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开支。
(二)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专家学术讲座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开支。
第十三条 自筹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二)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开支。
(三)完善创新基地研究生办公室基本设施的开支。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
第十五条 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导师由创新基地校外合作单位负责组织推荐,被推荐专家应符合高等学校有关导师聘任条件,由学校负责认定导师资格,并实施聘任。
第十六条 导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创新基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创新基地的导师职责。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把落实基地导师职责和检查其履职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负责制定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定期对创新基地导师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合作双方)要加强对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制订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