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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短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四)各单位、各处室撰写短信时应在短信后署名全称或不会发生误解的简称。

  (五)短信撰稿单位和处室承担手机号码及发布短信内容的相关活动或事件责任。

  (六)办公室短信平台系统管理员根据各处室实际发送信息量做好发送短信的数量统计。

  (七)通过短信平台发布的信息记录应当备份保存,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五条 办公室为维护短信平台系统安全,行使下列职责:

  (一)利用短信平台管理软件监督、检查系统安全,并利用相关管理软件记录短信平台的活动日志作为备查依据;履行短信平台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对危害短信平台系统安全的有关行为进行通报。

  (三)对用户所发送信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增减和散播用户短信内容。

  (四)发现影响短信平台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短信平台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七)损害党和政府机关形象、信誉;

  (八)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重要文件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不得以短信方式对外发布。

  第八条 如果发现短信平台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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