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在无锡科技网发布信息,必须填写《无锡科技网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审查和审核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根据权限直接上网发布或交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提交的一般业务信息,必须经过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涉及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数据和资料,必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市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
凡经审核允许在无锡科技网发布的信息,由申请人留存电子文档备查,《申请表》原件交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技术部存档。
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无锡科技网“通知公告”、“无锡科技动态”、“信息公开”等栏目,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扎口管理。其它栏目,由各部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关手续后,根据权限直接发布或交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或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技术部发布。
第八条 公众在无锡科技网提交的投诉咨询,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收集后,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分工,转发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各部门(单位)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答复)意见反馈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报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无锡科技网统一发布。
第九条 无锡科技网安全管理由无锡市科技局科技信息处和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技术部负责。无锡市科技局科技信息处和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技术部应对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防止各种非法入侵,确保系统安全。
第十条 网站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无锡市科技局科技信息处和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