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民办学校还应提供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民办学校“五独立”要求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备案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备案申请报告(载明申请备案的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申请培训收费备案的单位应填写并提交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可在无锡市物价局政务网站下载,网址:www.wxwjj.gov.cn);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请定(调)价的学校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先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价格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定(调)价权限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申请,应及时转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六、申请定(调)价或备案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按以下时间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一)学费、实习材料费的定调价申请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公寓式学生宿舍(须建设或改造完毕)住宿费定调价申请应于开学前30天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其余时间提交的定(调)价申请,原则上当年暂不予定(调)价,延至下一年定(调)价。
(二)新开办的教育机构,应在开始招生前30天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调)价申请。
(三)申请代办费和保育教育费备案的单位应在开学前30天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非法定培训和企业组织举办培训,应在举办培训班前15天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政务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教育机构应在招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规定的定(调)价权限定价,切实履行好价格监管职能,既不能越权定价,也不能管理缺位。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本通知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