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每年十二月底前由财政部门对全年的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三十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方式和评价机构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部门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由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