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综合指数评价法。是指依据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指数得分,再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指数,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七)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点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财政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文本;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财政部门制定并下达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部署绩效评价工作。部门单位按要求拟定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于六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评价工作比较复杂的项目评价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提交。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者项目完成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支出项目,可先对项目进行初步的阶段性评价,按要求提交阶段性绩效评价报告,同时要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分阶段提交项目绩效情况报告。
对于部门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绩效评价报告中进行分析说明,对原因进行客观反映,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提交。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九月底前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汇总情况对部门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